Article 24

Repealed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

(一)制定嘎查村民公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二)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联防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

(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四)及时报告本辖区和涉及本辖区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六)加强对本辖区外来人员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七)参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八)组织嘎查村民、居民以及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参加治安联防,对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予以协助;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明创建活动;

(十)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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