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三)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并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管理见义勇为基金,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六)对本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决定奖惩;

(七)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

(八)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九)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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