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09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09年10月30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区县志、乡(镇、街道)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区县年鉴、乡(镇、街道)年鉴。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一定领域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五)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史志文稿;
(六)建设地情网站和方志馆,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
(七)组织整理旧志,征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
(八)组织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业务培训;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史志文献中做虚假记述。
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按照年度组织编纂,以出版年份为序号。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者或者持有者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史志资料所有者或者持有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一)《淄博市志》经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二)《淄博年鉴》由市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三)区县志由市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四)区县年鉴由同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五)乡(镇、街道)志、年鉴由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查后出版。
(一)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
(二)区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
(三)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史志文献。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馆存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地方史志作品可以参加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一)无故拖延、拒不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拒不承担编写任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编纂、出版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的;
(三)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地方史志文稿擅自进行重大改动并出版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拒不向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出版物(含纸质版、电子版)的。
(一)在地方史志编纂中故意加入虚假资料的;
(二)将地方史志编纂工作中搜集的资料和形成的文稿据为己有的;
(三)将地方史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擅自发表的;
(四)擅自处置地方史志资料,造成损毁或遗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