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依法向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征集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所需资料进行阅读、摘抄和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者或者持有者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史志资料所有者或者持有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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