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出版后,编纂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出版物(含纸质版、电子版)按照隶属关系或注册登记关系报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当在一年内通过地情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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