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地方史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地方史志资料及形成的文稿,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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