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相关地情文献编纂出版实行备案制度:

(一)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

(二)区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

(三)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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