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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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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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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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职工按房改政策和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的上市交易,按照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房地产交易应简化程序,规范行为,方便当事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一)贯彻实施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
(二)负责房地产交易审核、登记;
(三)核查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四)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五)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非法交易房地产。
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认为申报的成交价过低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
Chapter 2房地产转让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是指:
(一)以房地产抵债;
(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预售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发票上的姓名或名称。
(一)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成交价格。
(二)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应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房地产成交价格,并现场查勘。对符合条件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
Chapter 3房地产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或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除外;
(五)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购合同;
(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八)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九)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Chapter 4房屋租赁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四)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出租人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四)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
Chapter 5法律责任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Chapter 6附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驻房地产交易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