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除外;

(五)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购合同;

(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八)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九)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