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出租人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四)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