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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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0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一)制定年度献血计划;
(二)保障献血工作经费;
(三)组织开展献血宣传、动员;
(四)组织建设献血屋等设施;
(五)组织建设献血应急单位信息库。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献血宣传、动员等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园林和绿化、审计、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
Chapter 2宣传和教育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献血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献血科学知识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市容市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献血宣传户外公益广告。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献血宣传计划,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Chapter 3动员和组织
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血站可以提供预约上门采血等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通报。
在季节性、结构性用血紧张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动员献血应急单位组织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鼓励适龄健康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活动,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献血屋、献血车等采血点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
对献血者,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献血者遗失《无偿献血证》的,由血站按照规定补发。
禁止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
Chapter 4采血和供血管理
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血、供血业务。
血站应当加强献血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依法记录献血者(含稀有血型献血者)献血时间、献血量等信息,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献血屋、献血车的服务时间、采血地址和联系方式,血液采集和使用、血液库存预警信息,以及献血工作经费等财务信息。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门确定献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应当为献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经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不得采血,并应当向献血者说明情况。采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及时向献血者告知血液检测情况,并建议其到医疗卫生机构作进一步检查。
献血者献成分血的,每次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血。
血站采血后,应当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以及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处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建立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血的培训工作,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按照规定推行成分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患者自体输血。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Chapter 5用血管理
在急救用血紧缺时,鼓励家庭、亲友、单位和社会互助献血。在稀有血型血液紧缺时,鼓励稀有血型者互助献血。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血站应当将收取的医疗临床用血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血站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献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血站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献血量累计八百毫升以上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在本市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本人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血量免费用血。
成分血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用血折算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一)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无偿献血证》、有效身份证件,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凭献血者《无偿献血证》、用血者和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三)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未在就诊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或者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凭相应有效证件、证明和医疗机构用血收据、用血明细单,在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四)在非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可以凭相应有效证件、证明和医疗机构用血收据、用血明细单,在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通过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能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在办理免费用血手续时可以不提供《无偿献血证》、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Chapter 6激励和处罚
(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献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对献血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本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志愿者,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实行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将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本市献血和受献血表彰的情况纳入积分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园林和绿化、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办法。
(一)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献血工作经费的;
(二)泄露献血者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