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方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免交用血费用。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一)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无偿献血证》、有效身份证件,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凭献血者《无偿献血证》、用血者和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三)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未在就诊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或者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凭相应有效证件、证明和医疗机构用血收据、用血明细单,在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四)在非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可以凭相应有效证件、证明和医疗机构用血收据、用血明细单,在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通过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能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在办理免费用血手续时可以不提供《无偿献血证》、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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