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者献血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血站可以提供预约上门采血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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