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收费标准,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血站应当将收取的医疗临床用血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血站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献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血站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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