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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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25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同一房屋分割转让、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分割转让、抵押。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房地产交易的土地管理工作。
Chapter 2房地产转让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房地产作为投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
(三)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让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共有权证、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属等证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四)房产管理部门核实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或者评估;
(五)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转让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六)当事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施工合同;
(五)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材料,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及分层平面图。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十日内审查有关证件及资料,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
Chapter 3房屋租赁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临时建筑物批准建设文件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产管理部门对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十五日内颁发房屋租赁证。
单位或者个人租用房屋用于居住,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临时户口或者暂住证。
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的房屋再行转租。
Chapter 4房地产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三)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地产他项权证。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抵押房地产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代其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5房地产中介服务与交易监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房地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评估结果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三)与交易当事人就委托事项直接进行交易;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