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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