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及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地产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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