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9, 2007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07年11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人民解调工作,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司法所具体负责人民调解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Chapter 2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可以采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多种形式。
(一)调解民间纠纷,化解民事争议,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人民调解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三)向村(居)民委员会、司法所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
(四)督促民间纠纷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组织。
区域性、行业性自律组织和大型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劳务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可以根据调解民间纠纷的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聘请调解员。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组织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组织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由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的人民群众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使用规范的文书和印章,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场所应当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牌,公布人民调解员名单、工作纪律、调解工作程序和依据。
Chapter 3人民调解员
鼓励公民志愿参加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二)具有一定文化程度;
(三)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四)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一)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推诿、拖延调解民间纠纷;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隐私;
(四)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
(五)阻止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六)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Chapter 4受理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民间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应当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能受理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民间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疏导、缓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民间纠纷当事人不在同一区域的,由双方当事人选定人民调解组织。
Chapter 5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佩戴统一标识。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公开进行,当事人拒绝公开的除外。
(一)选择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调解场所;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要求中止或者终止调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尊重人民调解员;
(二)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一)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二)由当事人陈述事实、主张及理由,并提供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对于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即时调解,说服当事人达成口头或者书面调解协议。
对于争议较大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反复调解,劝导、说服民间纠纷当事人和解并签订书面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民间纠纷事实;
(三)达成的协议;
(四)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的签名或者印章、人民调解员的签名、人民调解组织的印章。
调解协议书由民间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对民间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疏导、缓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Chapter 6协议履行
Chapter 7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经费。
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遭受人身伤害的,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救助。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民间纠纷调解处理联动机制;
(三)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预防、排查、调解处理工作;
(四)对不同地区、行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实施分类指导;
(五)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制度;
(六)建立健全民间纠纷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机制;
(七)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
(八)及时纠正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二)组织、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疑难民间纠纷,纠正错误调解;
(三)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日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台账、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等工作制度;
(四)对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指导、检查;
(五)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报告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发现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对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发放补贴、续聘人民调解员。
考评标准、实施办法以及激励机制的相关制度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Chapter 8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人民调解组织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