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Chapter 8 法律责任Article 49Amended人民调解组织不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或者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损害民间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解除其担任的职务。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人民调解组织解聘。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