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民间纠纷调解处理联动机制;
(三)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预防、排查、调解处理工作;
(四)对不同地区、行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实施分类指导;
(五)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制度;
(六)建立健全民间纠纷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机制;
(七)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
(八)及时纠正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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