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8, 2012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自管水库由其主管单位安排相应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水库管理
(一)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
(一)围垦、填库、圈圩及其他减少水库的库容;
(二)损毁大坝、涵洞、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建筑物以及水文观测、通信、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三)在大坝上建造建筑物、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或者影响大坝安全的其他设施;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大坝顶上行驶非农用履带机动车或者超重车辆;
(六)堆放、存贮、倾倒、掩埋废弃物;
(七)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八)在水库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和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正常蓄水位边线距离校核洪水位边线不足一百米的,正常蓄水位边线向外一百米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前两款规定区域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的,应当预留进入水库管理范围的公共通道。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大坝的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五百米;
(二)小(1)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三百米;
(三)小(2)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二百米。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未达到防洪设计标准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核定汛期限制水位,降等运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抢险方案;
(二)有轻度漏水、滑坡、沉陷、断裂等情形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检查、观测,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需要降等运行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经鉴定为严重病险水库的,不得蓄水,停止使用;需要报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水库开闸泄洪应当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
Chapter 3保护和利用
水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保护目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开发利用项目、期限和收益分配等。
水库管理单位利用水库资源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行和管理。
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
扩大水库汇水面积或者改变汇水条件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重新进行调洪演算,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在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各种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水量。
Chapter 4水库风景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库风景区向社会公布。
水库风景区内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水库保护管理和水库风景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库风景区总体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在水库风景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经依法批准。
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卫生、消防、救护等安全保障设施,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库安全运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土、生物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有关生态和美化等要求修复植被、处理垃圾和污水。
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水上构筑物和设施。
Chapter 5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水库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水库的管理维护、安全运行、合理利用和水资源保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指导防汛、抗洪、抗旱和水库调度工作,依法调处水事纠纷;
(四)加强对水库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五)编制水库名册,公布水库主管单位;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完善水库防洪设施、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三)对水库管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遵守水库管理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程检查和观测工作;
(二)保证水库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及时报告雨情、水情和工程安全状况,执行水库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汛抗洪指令;
(四)开展水库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突发事件时,水库现场负责人应当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紧急报警,并按照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采取抢险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未注册登记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完善水库工程设施和管理设施,在水库注册登记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一)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水库安全运行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予以登记保存;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