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Amended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