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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