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水库安全运行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予以登记保存;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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