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6, 201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5
- Articles
- 63 articles
(2014年12月1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政府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创新管理运营模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养老机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和服务标准,为养老机构提供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协助建立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机构第三方评估机制,调解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Chapter 2规划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机构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标准的,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配建。
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或者其他类型物业转用为养老机构。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鼓励将闲置的其他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依法调整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Chapter 3设立、变更与终止
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境外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在办事服务窗口以及政务网站,公布申请设立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
Chapter 4扶持发展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
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排污等经营性企业对养老机构实施的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优惠。
鼓励社会资本和其他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置配套医疗机构。
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配套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养老机构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服务。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内养老机构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以及入住老年人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养老机构上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定制服务。
Chapter 5服务规范
保障性养老机构在保障政府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前提下,对列入政府救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老年人,应当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并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养老机构确定的照料护理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照料护理等级评估。
养老机构发现入住老年人患有传染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亲属。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民政部门应当确定政府供养老年人的伙食基本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对突发危重疾病的入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通知其代理人或者亲属,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入住老年人的代理人或者亲属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Chapter 6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形成劳动报酬良性增长机制。
养老机构中从事照料护理、康复医疗、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入住老年人的亲属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养老机构配套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住老年人膳食、医疗等费用账目,并定期向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公开。
保障性养老机构应当将供养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等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养老机构应当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Chapter 7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保障性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检查和指导。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Chapter 8法律责任
未办理养老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障性养老机构无法定理由拒绝收住政府供养老年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收住患有传染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的老年人,或者发现入住老年人患有传染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未采取相应措施、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照料护理、康复医疗、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餐饮等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将患有可能影响入住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护理、餐饮等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建设要求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机构服务用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散布、泄露入住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入住老年人的。
(一)对未按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机构的建设单位准予规划、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设立许可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