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新建居住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需要建设养老机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要求和标准,同步建设养老机构用房,并按照规定交付。

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机构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标准的,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配建。

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或者其他类型物业转用为养老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