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通报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核实处理有关问题。

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