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障性养老机构无法定理由拒绝收住政府供养老年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收住患有传染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的老年人,或者发现入住老年人患有传染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未采取相应措施、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照料护理、康复医疗、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餐饮等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将患有可能影响入住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护理、餐饮等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