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