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6,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18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指导乡村理事会并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行为规范
(一)以群众喜闻乐见、积极健康的文明方式开展节庆活动;
(二)文明婚庆喜庆,不攀比铺张,拒绝高价彩礼,减轻人情负担;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以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网络祭奠、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四)崇尚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五)合理消费,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六)垃圾分类投放;
(七)文明用餐,注重餐桌礼仪,不酗酒,珍惜粮食,餐后将剩余食物打包;
(八)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袒胸赤膊,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九)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十)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随意丢弃或者损坏;
(十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乘客让座;
(十二)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十三)文明上网,树立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御网络谣言,不浏览不良信息,不破坏网络秩序,不沉溺虚拟时空;
(十四)对文明行为及时以鼓掌、竖大拇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精神鼓励;
(十五)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无人机、燃放孔明灯;
(二)经营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出店、占道经营,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以及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四)在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参加游园、集会等活动时不服从现场管理;
(五)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街道、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摆路祭、出水、焚烧、丢撒冥币、纸钱;
(四)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或者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
(五)随地吐痰、便溺;
(六)乱扔垃圾、杂物;
(七)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
(八)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九)占用公共绿地种植果蔬、停泊车辆、晾晒物品;
(十)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三)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
(四)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五)损坏、侵占、移动公共设施;
(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携带宠物出户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即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八)参与色情、赌博、涉毒活动;
(九)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十)其他干扰文明生活的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
不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乱停乱放,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
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七)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随意横穿道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者向过往车辆散发小广告、兜售花卉、饰品等物品;
(九)其他违反文明出行的行为。
公民出国出境旅游应当遵守所在地法律,尊重当地文化、风俗和习惯。
鼓励与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的礼遇及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公民,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对生活有困难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服务。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公民,在遇到困难时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引导居(村)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保障与实施
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财物支持。
(一)道路、桥梁(隧道)、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消防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前款所称第三卫生间,是指在公共厕所中专门设置的、为行为障碍者或者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亲人(尤其是异性)使用的卫生间。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
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将文明行为各项要求写入校纪、校规,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和谐就医环境。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协助取证。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予以保密。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记录不文明行为,并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的;
(三)未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则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