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公民应当文明出行,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
不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乱停乱放,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
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七)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随意横穿道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者向过往车辆散发小广告、兜售花卉、饰品等物品;
(九)其他违反文明出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