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指导乡村理事会并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