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三)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

(四)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五)损坏、侵占、移动公共设施;

(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携带宠物出户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即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八)参与色情、赌博、涉毒活动;

(九)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十)其他干扰文明生活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