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2,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19年6月27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农业生产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肥料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等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卫生、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规划相衔接。
(一)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治理机制;
(二)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
(三)生活垃圾产生量、成分预测;
(四)存量生活垃圾的分布状况和清理整治计划;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选址、布局、用地和建设计划;
(六)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的估算;
(七)规划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转运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立规范标准的集中堆肥点,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高效、集约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理于一体的处置设施和场所。
Chapter 3清扫、分类、投放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生活垃圾清扫责任、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以及奖惩措施等作出规定。
(一)村(居)民负责其房前屋后的清扫保洁;
(二)村民或者土地经营者负责其田地、山林、水面的清理保洁;
(三)村(居)民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社区)内的道路、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场所的清扫保洁;
(五)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负责其办公场所、住所周边的清扫保洁;
(六)商铺、餐饮服务、集贸市场等经营者负责其营业场所及周边的清扫保洁。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清扫保洁。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清扫保洁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一)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垃圾、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二)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和公布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指南,并适时予以调整。
(一)易腐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至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可回收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单位单独收运至相关危险废物处理场所;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或者由保洁员定时上门收集;对日常生活产生的灰土、煤渣应当就近掩埋或者用于铺路填坑。
鼓励通过积分兑奖、星级评定等形式,促进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田地、山林、水体等公共区域。
禁止向农村转移堆弃城市垃圾。
Chapter 4收集、运输、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置,将垃圾从转运站运送至处置设施和场所处理。
(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二)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收集容器和运输工具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垃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垃圾处置进行环境监测,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贮存、处置。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保洁员待遇、奖励补贴等需要。
环境卫生保洁费应当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不得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村(居)民和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设备。
鼓励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单位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美丽乡村、文明村镇、生态文明建设等考核内容。
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市、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予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和场所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抛撒、倾倒、堆放、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垃圾处置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