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卫生、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