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设备。

鼓励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