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二)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收集容器和运输工具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垃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