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负责其房前屋后的清扫保洁;
(二)村民或者土地经营者负责其田地、山林、水面的清理保洁;
(三)村(居)民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社区)内的道路、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场所的清扫保洁;
(五)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负责其办公场所、住所周边的清扫保洁;
(六)商铺、餐饮服务、集贸市场等经营者负责其营业场所及周边的清扫保洁。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清扫保洁。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清扫保洁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