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井盐历史文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5,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9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18年10月11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井盐历史文化,是指人们在古代、近代井盐生产、运输、贸易等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及现代具有特殊价值、特定纪念意义的不可移动文化资源。包括:
(一)与井盐生产相关,本体尚存、建筑格局相对完整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井盐运输、贸易相关,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盐运水道、陆道沿线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
(三)与城市发展历史相关,能够体现井盐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井盐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承担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宗教等职能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井盐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井盐历史文化的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合法形式参与井盐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对井盐历史文化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保护管理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认定标准,经组织专家论证直接列入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标识说明,应当包括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的名称、本体构成、年代、权属性质、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井盐历史文化资源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消防、安全防范等保护性设施设备。
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现井盐历史文化资源有安全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救护措施,并向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刻划、涂污、损坏井盐历史文化资源;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标识;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井盐历史文化资源安全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修缮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间井盐历史文化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须征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须征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国有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墨书、雕塑、石刻、建筑构件等,由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Chapter 3合理利用
列入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国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民间井盐历史文化资源利用方案,应报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未按照规定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作出标识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普查工作技术规范开展普查工作,造成普查资料遗失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井盐历史文化资源损毁或者严重破坏的;
(五)贪污、挪用保护费用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的。
(一)擅自迁移、拆除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的;
(二)擅自在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擅自修缮井盐历史文化资源,明显改变原状的;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井盐历史文化资源,造成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破坏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修缮、迁移、重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