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井盐历史文化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井盐历史文化,是指人们在古代、近代井盐生产、运输、贸易等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及现代具有特殊价值、特定纪念意义的不可移动文化资源。包括:

(一)与井盐生产相关,本体尚存、建筑格局相对完整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井盐运输、贸易相关,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盐运水道、陆道沿线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

(三)与城市发展历史相关,能够体现井盐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