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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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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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28, 2018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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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
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
(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具体事宜。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中,金融企业是指省属及省以下地方金融企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拥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监督管理,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突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以自然资源调查、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为重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Chapter 2报告编制
综合报告正文主要包括纳入报告的资产范围及规模、国有资产年度运营情况、监督管理情况、年度重点报告事项、上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综合报告附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及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要指标分析表、各类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及子报告、相关资产报表等。
专项报告正文主要包括纳入专项报告的资产范围及规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重点报告事项、上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专项报告附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及政策、管理体制、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表、相关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子报告、有关资产报表等。编报说明包括指标术语解释、有关情况说明。
Chapter 3报告方式和重点
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省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报告以省本级情况为重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还应当报告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报告重点:
(一)总体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实现利税、现金流量和收益情况;
(二)国家重要监管指标的实现情况;
(三)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
(四)国有企业改革、理顺国资监管体制情况;
(五)国有资产监管;
(六)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
(一)资产负债总量;
(二)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
(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
(四)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重点:
(一)自然资源总量;
(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
(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情况;
(五)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权、处置权的委托、出租、转让、拍卖及收益收缴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其他各类专项报告的报告重点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Chapter 4审议程序和重点
(一)强化与省政府部门的沟通,掌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的起草情况。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将书面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报告。
(三)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省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
(四)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形成审议意见后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五)省人民政府要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八)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有关国有资产的重要变化和主要原因;
(十)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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