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9月份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省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省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报告以省本级情况为重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还应当报告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