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和具体项目点,摸清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