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18
- In force from
- April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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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7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抱由镇建成区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其他区域是指除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外的区域。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土地、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督、旅游、商务、爱卫、交通、水务、海洋、农业、环境保护、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Chapter 2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擅自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设点收购、晾晒农副产品和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扣押其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城镇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地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和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巡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不能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破路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依照规定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累计三次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纳入建筑行业诚信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市政设施、城镇街道绿化设施、园林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3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确保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甘蔗渣、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
(三)乱倒及乱丢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
(四)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
(五)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抛丢弃物;
(六)直接向行人街道排放空调水;
(七)流动摊点乱往街道路面丢垃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的罚款。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的整洁。
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清理纸渣等燃放残留物。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在海岸沙滩上燃放烟花爆竹。
殡葬队伍从抱由镇建成区通过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抛撒纸钱、冥币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4其他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城乡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居)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主干道旁的门店、住户应当按照包容貌、包卫生、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要求,做好门前卫生保洁工作。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其村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村道和公共场所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卫生保洁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
(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等;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粪肥和砖块、木料等杂物;
(四)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将废弃的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及时收集存放到回收站。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除或者回收,所需费用由农产品生产者承担。
Chapter 5责任区制度和监督检查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负责;
(二)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类养殖场(厂)、种植场(厂)、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农场、林场、盐场以及各类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由本单位负责;
(十一)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分,明确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要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查处。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投诉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投诉。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举报、提供证据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
(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
(三)侮辱、打骂或者以暴力方式对待当事人;
(四)行政执法中故意损坏当事人物品;
(五)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
(六)不出示证件执法或者不使用罚没专用票据;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