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