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城乡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居)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主干道旁的门店、住户应当按照包容貌、包卫生、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要求,做好门前卫生保洁工作。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其村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村道和公共场所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卫生保洁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