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土地、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督、旅游、商务、爱卫、交通、水务、海洋、农业、环境保护、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