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区街道和乡村道路两侧建筑物监督管理,对应当报建而未报建批准的建筑物,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拆除。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