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5,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31 articles
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
(1994年1月31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9年1月24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国家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的方针,依法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自治县国家机关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其他民族公民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Chapter 2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自治县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印发文件和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的主要会议报告、决议、决定等,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县境内乡、镇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的主要会议报告、决议、决定等,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Chapter 3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
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搜集、整理、挖掘、研究、编译、出版彝族语言文字古籍文献、口碑资料和彝族民间文化作品,建立完善彝族语言文字古籍文献图书馆,传承和保护彝族文化遗产。
自治县内生产的主要工业产品的商标和产品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的彝语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
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译和书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
Chapter 4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管和机构队伍建设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推行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三)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资料,对自治县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双语的规范使用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普法宣传资料、实用科普读物等的编译、出版;
(四)负责彝族语言文字古籍的搜集、整理、保护、编译和出版;
(五)指导、检查自治县内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译;
(六)协调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学术交流活动;
(七)管理自治县内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工作。
(一)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影、电视的用语用字,分别由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二)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品商标、包装、说明、证照等用字,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四)街路巷地名标志牌、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界牌、城市建筑物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五)交通标识、安全警示等的用字由公安、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六)旅行社、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的招牌、标识牌、宣传广告用字由旅游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考录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把彝族语言文字作为重要考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