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本系统的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影、电视的用语用字,分别由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二)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品商标、包装、说明、证照等用字,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四)街路巷地名标志牌、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界牌、城市建筑物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五)交通标识、安全警示等的用字由公安、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六)旅行社、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的招牌、标识牌、宣传广告用字由旅游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