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单位名牌、文件版头、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标语、个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交通标识、安全警示牌、城乡建设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界牌、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生产的主要工业产品的商标和产品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的彝语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

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译和书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

Local Regulations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